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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办法

(本办法于2024年2月4日经成都锦观民商事调解中心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文件精神,本中心坚持惠民原则,同时尊重市场规律采取适当收费模式,由此形成调解组织长效发展的良性机制。为此,本中心特拟定本收费办法并公示如下: 


一、本中心办理调解案件涉及的相关收费,包括调解案件登记费和调解费。 除收取前述所列费用外,根据调解办案需要可能还包括应由当事人另行承担的与调解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调解案件登记费,向申请人一方当事人收取200元。该费用在本中心同意受理调解案件即办理受理登记时交纳。当事人交纳案件登记费后,又撤回调解申请的,案件登记费不予退回。


三、财产案件,成功调解(签订达成调解协议)的,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以争议标的额为计算基数,按人民法院财产案件普通程序的案件受理费50%,收取调解费。调解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四、《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财产案件之外的其他民商事案件,成功调解(签订达成调解协议)的,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按人民法院该类案件普通程序的案件受理费50%,收取调解费。调解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五、如遇当事人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经本中心同意的,调解费可酌情减让。


六、调解费,由申请人一方当事人交纳;案件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对交纳主体或各自分担交纳比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应当在成功调解后三日内付清全部调解费,调解费结清后,本中心办理调解协议的送达签收手续。


     案件各方当事人应在本中心主持首次调解前与本中心签订《调解收费约定书》,明确调解费金额、交纳主体、各自分担交纳比例、付款时限等具体约定。若本中心与当事人经协商达成的收费约定书与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一定出入的,以收费约定书具体约定为准。


七、本中心对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为二个月(如遇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形,经中心与各方当事人共同书面确认可适当延长调解期限),自调解案件受理登记之日起算。调解期限到期时最终未成功调解的,则调解案件于到期之日结案,本中心的调解工作即告终结,本中心不收取调解费,但已收的调解案件登记费不予退回。


八、本中心接受人民法院委派、移送的民商事调解案件,其调解收费标准或方式等执行法院的相关规定,或按该法院与本中心的约定办理。

 


            

成都锦观民商事调解中心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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